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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被撞身亡获赔22万元 其家人分割不当上法庭

  核心提示:

  死亡赔偿金是男被对死者近亲属整体预期收入的一种损害赔偿,按法律规定受害人被侵害死亡后,撞身侵权人应向受害人近亲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亡获按受害人居住、赔万工作、家人消费等情况,分割死亡赔偿金有城镇和农村两种标准,不当具体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上法按二十年计算。男被

  案件回放

  违章行驶失生命

  2011年6月20日,撞身原告穆某、亡获原告汪某(系原告穆某、赔万死者大汪某之子)之父大汪某因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家人后经当事双方协商,分割致害人统一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不当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2万元。其中,原告汪某和死者大汪某父亲各获得抚养费46760.4元,丧葬费12460元,以上费用在致害人给付后,由石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转交第三人即死者大汪某之妹代为保管。同时,经过原告和死者父母约定,双方同意在丧事办完后再行分割。

  但在处理完丧事后及其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死者父母及第三人以各种借口为由,拒不将原告汪某的抚养费支付原告穆某、汪某,也不将死亡赔偿金拿出来分割,想全部占为己有。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穆某、原告汪某将死者父母及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分割死者大汪某死亡赔偿金102800元,并给付被抚养人原告汪某生活费46760.4元。

  案件处理

  调解未果速判决

  石棉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针对这一案件的特殊性,办案法官立即按照原告提供的联系地址找到两位被告(死者父母),以及第三人,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被告人拒不分割赔款的根本原因。

  与此同时,办案法官通过法院前往银行查询被告存取款情况,并在先后两次开庭审理后查明,原告所诉理由基本属实。法庭上,被告确认手中有19万元赔偿金,但一分都不愿意给原告。此后,虽经办案法官多次协商调解,但被告始终认为,自己儿子因意外事故身亡,自身受到了巨大的精神损害,故所有赔偿金应该全部归他们所有。

  在多次调解未果后,法院当庭做出判决,判决两位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穆某、原告汪某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汪某生活费共计8万元。

  法官说法

  死亡赔偿金可依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其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同时,按照该项《解释》中的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如若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对此,办案法官解析,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如何分割死亡赔偿金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三种处理办法,一是参照法定继承处理、二是按共同共有处理、三是按分家析产处理;同时也要结合各亲属同受害人间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分配权人生活状况等进行合理分配,即死亡赔偿金可依法分割。本案中考虑到二被告已失去劳动能力和原告汪某系未成年人,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均予以照顾适当多分。

  法官提示

  金钱不是万能 血浓于水亲情永恒

  在审结此案后,办案法官认为,无论是作为此案中的原告,还是被告,双方都因亲人意外事故身亡而承受了精神上巨大的伤害和悲痛。虽然赔偿金并不能完全弥补这样的伤痕,但在经多方多部门调解拿到各种应赔款后,亲友们理应互谅互让、结合分配权人生活状况等对赔偿金进行合理分配。

  金钱有用完时,但亲情却是无法用金钱赎买的,面对这样的不幸,双方都应避免分配权人因金钱反目成仇,进而对簿公堂。此时,亲友间应妥善分配使用死亡赔偿金,同心协力克服当前面对的困难,为今后的和谐幸福生活打下基础。

  刘波记者 孙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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